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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使用條款

第一章 總則

在您成為會員之前,您已了解"Cashmallow Taiwan" (即「看買樂有限公司」),係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並存續之公司。本服務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審核通過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計畫」,性質為實驗性服務,在您使用本服務前您已確認使用本服務所可能產生之風險(包含但不限於本服務可因金管會要求或本公司因應事實需要而提前終止等),本計畫自然屆期日為_年_月_日,本公司已妥善設計風險因應措施,使用者皆可安心使用本服務。

第1條    目的

本條款為看買樂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透過Cashmallow行動裝置應用軟體(以下稱「Cashmallow APP」)或網際網路頁面,提供行動裝置於海外合作機構ATM提領現金之小額換匯服務(以下稱「服務」)所產生本公司及會員間的權利義務說明,以及會員服務使用流程相關說明為目的。

第2條    條款的定義和修訂

  1. 本公司依照第25條向會員明示、交付及釋義本條款內容。

  2. 本條款依存法令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本公司於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保有修改本條款內容之權利。

  3. 本條款若有修改時將於適用起始日7日以前(於使用者不利之變更或重大變更時則為30日),與現行條款同時公告於網站登錄畫面或連結畫面,亦可能透過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通知會員條款更變項目及原因。

  4. 依據前項公告變更項目後,若會員於30日內無表示意見,或無明確表示不同意時,則認定為會員已同意變更後條款內容。

  5. 會員明確表示不同意變更之條款內容時,本公司則無法適用新條款內容,因而可能產生需與會員解約之情事。惟若因適用修改前條款而產生技術面或營運面之不便時,本公司可於賠償會員損失後與會員解除合約關係。

第3條    名詞定義 

本條款內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1. 會員:同意本使用條款後,與本公司建立服務使用契約之使用者。

  2. 帳號(ID):用於識別會員及使用服務,由會員設定且經本公司驗證之文字、數字、符號組成的字串。

  3. 密碼:用於確認會員及保護會員個資,由會員設定且經本公司驗證之文字、數字、符號組成的字串。

  4. 虛擬帳戶:用於本公司識別本公司收款帳戶之匯款人身分,依據每筆交易個別發行與銀行帳戶相同型態之數字串。

  5. E-MONEY:會員換匯申請並匯款至虛擬帳戶後,依照服務匯率轉換發行之相對應的虛擬外幣憑證。

  6. 旅行者錢包:保管本公司發行的E-MONEY之軟體功能。

  7. OTP碼:會員送出提領申請時隨機產生發行之一次性驗證號碼。

  8. 海外合作機構:係指與本公司或海外關係企業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提供會員於當地提領現金之銀行、ATM業者等業者。

  9. 換匯申請:係指會員持一定金額與本公司服務外幣兌換,並於海外ATM提領之情事。

  10. 提領申請:係指於Cashmallow APP或官網選擇海外合作機構ATM後,申請提領儲存於旅行者錢包中E-MONEY之情事。可提領時間配合海外合作機營業時間。

  11. 營業日:由人事行政局頒布之上班日。

  12. 適用匯率:係指會員申請換匯或退匯時之適用匯率。適用匯率資訊可於官網或Cashmallow APP查詢。

  13. 手續費:會員使用服務時所需支付之服務費用,手續費相關資訊可於官網或Cashmallow APP查詢。

  14. 退匯退款:會員完成外幣兌換後,於海外提領前將完成匯兌之外幣再次換回原始幣別之行為;亦適用於會員申請條款解約時,將持有之外幣E-MONEY換回原始貨幣之行為。退款時採退匯申請時點匯率並比照申請服務收取手續費。

  15. 取消交易退款:因本公司、合作公司或合作機構業務疏失造成會員無法正常使用服務而將會員匯出款項全額退回原始帳號之程序。

  16. 拒絕交易退款:會員申請服務後,經本公司判斷有洗錢或資恐疑慮將會員匯出款項全額退回原始帳號之情事,退款時將匯入之金額扣除銀行轉帳手續費(若有)後退回原始帳號。

 


第4條    資料提供及廣告刊登

  1. 本公司為維持營運可能於服務內刊載廣告,會員使用服務時所見頁面可能包含廣告。

  2. 會員若因自主參與或進行前項所訴由廣告主所刊登內容而遭損害或損失情事時, 本公司僅賠償使用者所受實際上之合理損害。

  3. 本公司於會員同意將使用會員之個人資料,於會員同意之使用目的下第1條所指廣告可能藉由簡訊、行動裝置通知、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予會員,會員若不想接受廣告訊息可隨時設定拒絕收取廣告訊息。

第二章 服務使用契約


第5條    服務使用契約

  1. 本公司所提供之使用契約(以下稱「使用契約」)於使用者使用本公司之服務後,契約即屬成立。

  2. 會員限制為滿20歲以上之完全行為能力人。
    使用者於申請加入時須以實名加入,以非實名或他人個資加入會員時將無法使用「服務」,會員於收到本公司實名驗證要求時,應配合提供如身分證件影本等或其他必要性資料。

  3. 每一會員以僅能申請一組帳號(ID)。

 


第6條    使用申請承認

  1. 本公司將以要求使用者填寫必要個資項目,且同意條款時透過實名驗證機制完成驗證後承認與會員間之契約關係。

  2.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將拒絕認可使用者提出之使用申請。
    (1) 未滿20歲申請使用服務時。
    (2) 經實名驗證使用採非實名或非本人個資試圖申請交易時。
    (3) 加入會員時所填必填資料與事實不相符時。
    (4) 會員居住地具有除中華民國法律外,執行服務將構成違法行為或有顯著風險時。
    (5) 經確認為其他違反本條款或非法、不當使用申請時。

  3. 下列情形發生時,本公司將保留延遲承認契約之權利。本公司將於服務畫面或透過電子信件通知申請者延遲申請之原因、可能承認契約之時點、缺件資料等延遲承認之因素。
    (1) 設備不足時
    (2) 技術不完備時
    (3) 其他經本公司合理判斷有必要時

 


第7條    帳號管理

  1. 本服務僅提供每一會員一組帳戶。

  2. 會員所申請之帳號僅供會員本人使用,本公司於任何情況下皆不同意會員將帳號轉讓予他人使用。

  3. 會員應善盡保管帳號與密碼之責以防遭他人盜用,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過失等原因造成會員帳號遭盜用外,帳號密碼保管應由會員本人負起全責。

  4. 會員若懷疑帳戶遭到不當使用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所告知之方式執行。

  5. 承上,發生前項狀況時,會員若未即時通報本公司或未依造本公司所告知方式執行而產生不利情況時,本公司將不予負責。

  6. 會員登入時所使用之會員帳號及密碼,與記錄於本公司之資訊一致時,將不另外執行確認程序而認定為會員本人操作。

  7. 會員於申請服務登錄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應直接於服務內修正或透過電子郵件、客服中心告知並要求變更個資以維持資料正確性,會員若未修正個人資料而發生任何不利狀況時,本公司不予負責。

  8. 承上,本公司收到會員個資修正要求時,將立即協助變更資料。

 


第8條    終止使用

  1. 會員有權隨時聯繫本公司要求解除使用契約,本公司將於官網或APP內說明結束使用契約之方式,並於使用者告知本公司欲終止契約時為使用契約結束時點。如因本條規定結束契約關係之會員,將可依照本條款所列事項再次申請加入會員。

  2. 前項所列會員於申請終止使用合約時,會員個人資訊將依照個人資訊保護方針辦理。

  3. 本公司於下列狀況發生時,有權終止契約關係,並透過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會員契約終止原因。本公司於通知終止契約關係前將善盡溝通賦予會員提供意見之機會,然於其後仍判斷有終止契約之必要時,將於本公司通知之時間點為契約終止時點。
    (1) 經確認會員有違反第6條第2點拒絕認可事項時。
    (2) 會員有其他違反本條款事項,且於本公司要求修正一段時間後仍未修正時。

  4. 會員因有前項所列事項本公司判斷需終止契約時,若會員仍保留未使用之E-MONEY時,本公司將以退匯方式計算後扣除手續費退回會員原帳戶。退匯金額及手續費相關資訊可於Cashmallow APP或官網確認。

 


第三章 公司及會員的權利義務

 


第9條    公司義務

  1. 本公司將依法及本條款事宜執行服務,善盡職責提供會員穩定且具有持續性之服務。

  2. 本公司依據個資保護相關法令設計個資保護系統,並制定個資保護政策以提供會員安全的服務環境。

 


第10條    會員義務及違反時處理方法

  1. 會員不應執行下列行為
    (1) 使用他人或虛假個資、非實名方式加入本公司會員。
    (2) 以他人名義使用服務或委託他人使用服務。
    (3) 妨礙其他會員使用服務之行為。
    (4) 非法修改Cashmallow App、官網或入侵服務系統等有害系統安全之行為。
    (5) 散播或設計謠言毀損本公司、海外合作機構或他人名譽或信用及妨礙業務執行之行為。
    (6) 其他違法或違反本條款義務之行為。

  2. 會員若有前項所列行為時,本公司將不事前通知而直接終止與會員之契約關係,且可能永久喪失會員資格不得再次加入。此外將依法呈報於相關主管機關。

  3. 依前項於終止契約或會員仍保由E-MONEY餘額時,本公司將以會員加入時所提供之聯絡方式通知並以退匯方式計算後扣除手續費退回會員原帳戶。退匯金額及手續費相關資訊可於Cashmallow APP或官網確認。

  4. 會員若有第一項之行為時,除終止契約關係外亦可能以暫時停權(一定時間內無法使用服務)處理之。


第四章 使用服務

 


第11條    服務內容

本公司所提之服務為透過行動裝置於海外合作機構ATM提領現金之小額換匯服務。

 


第12條    使用服務及換匯申請

  1. 本公司依照台灣相關金融換匯交易規定,制定本服務申請換匯及提領額度,限制同一會員單筆交易支付或受取限度及年度限額,並將相關資訊公告於官網、Cashmallow App首頁或公告事項內。

  2. 會員於Cashmallow App或官網上傳身分證件影本或其他必要資料完成實名認證後,即可透過Cashmallow App或官網輸入金額、欲兌外幣及提領地點完成換匯申請。會員申請換匯於海外提領時,須提出本人提領同意書並於線上署名。

  3. 會員申請換匯後,須於指定時間內將兌換金額及換匯手續費(以下稱「手續費」)匯款至本公司指定之虛擬帳號,且會員僅能使用會員本人名義之銀行帳戶進行轉帳。

  4. 會員於完成身分驗證後須使用本人銀行帳戶於Cashmallow App進行帳戶認證,並僅能使用經認證完成之帳戶進行申請換匯後匯款,使用他人或未經認證之本人帳戶進行匯款時,將無法正常完成入帳,亦即表示匯款失敗。 

  5. 本公司接收會員提出服務申請後,有標示申請金額所應收付之新台幣及外幣金額、收付款項所需時間等相關資訊之義務。

  6. 會員可於24小時,全年365天任何時間使用服務,惟系統維護或有其他不可抗因素狀況產生時,本公司將提前公告服務暫停事由及期間,該期間會員服務可能受到限制。

 


第13條    換匯完成通知及會員確認義務

  1. 本公司將於換匯完成後,透過電子郵件或簡訊等方式通知會員換匯紀錄。

  2. 會員於接受通知後,若發現有換匯紀錄與事實不相符之情況時,應立即向本公司要求確認或修正。

  3. 若有前項所述事宜,本公司將於接收會員意見後兩周內確認實際狀況並提出解決方案。

第14條    手續費及匯率

  1. 本公司將於Cashmallow App或官網公告有關手續費資訊,並以最新資訊管理之。

  2. 本公司於會員申請換匯時提供適用匯率資訊,適用匯率公告於Cashmallow App或官網內標示,並以最新資訊管理之。

  3. 本公司將依相關法規所定資料保存年限,保管會員換匯申請紀錄、提領申請紀錄、實際提領紀錄等資料。

 


第15條    異常交易

  1. 會員交易紀錄中若有發現不尋常之可疑交易內容,或有其他疑似資恐洗錢或違反外匯交易相關法之交易時,本公司將立即連絡該會員並進行調查,在尚未釐清事實前會員可能遭暫時性停權或拒絕接受該會員之服務申請。

  2. 會員因前項事由有本公司拒絕該會員服務申請之情事,本公司將採拒絕交易退款方式處理會員已匯款項。拒絕交易退款係指依照會員匯款之原始金額扣除銀行轉帳手續費等實際支出後退還至轉出帳戶。

  3. 若會員交易紀錄上有可疑交易或疑似違法交易時,本公司將另行通知該會員相關資訊,此外將不承擔因會員停權而產生之責任。

 


第五章 透過行動裝置於海外合作機構ATM提領現金之小額換匯服務

 


第16條    換匯申請

  1. 本公司將於會員申請換匯及本人匯款至虛擬帳戶後,產生以適用匯率計算相對應之外幣E-MONEY於旅行者錢包(以下稱「換匯完成」),本公司將僅於會員匯款兌換金額及其換匯手續費合計金額至指定虛擬帳戶時產生E-MONEY。此外,若未能於指定匯款時間內完成入款確認,本公司將透過APP通知向會員告知交易取消並結束該筆交易。

  2. 會員於申請換匯後,若未在指定時間內將換匯金額及換匯手續費匯款至指定虛擬帳戶時,該換匯申請將自動取消(以下稱「被取消之換匯申請」)。

 


第17條    提領申請

  1. 會員於Cashmallow App匯兌之外幣可於海外合作機構ATM提領。會員可提領金額則為會員旅行者錢包內保有之E-MONEY為可提領額度。

  2. 會員於申請提領後,於ATM機台輸入本人證件號碼及發行之OTP碼等資訊後,即可收取現金。完成提領後將自會員旅行者錢包扣除所提領之金額。

 


第18條    退匯申請

會員完成換匯申請後於提領前可隨時透過Cashmallow App內所訂方法申請退匯,會員申請退匯時將採退匯申請時點適用匯率計算,於扣除退匯手續費後將款項退回原帳戶。退匯手續費金額係以轉帳手續費、海外合作機構手續費及本公司已公告之換匯手續費等計算之。

 


第19條    取消交易退款

會員申請服務後因本公司或海外合作公司、海外合作機構之因素無法正常提供提領服務時,會員可向本公司申請該筆交易之取消交易退款,本公司將執行取消交易退款時將退還會員申請該交易時所支付之款項。

 


第六章 損害賠償責任

 


第20條    損害賠償

  1. 本公司將於下列職責項目事故發生造成會員損失時,承擔損害賠償之責任。惟損害賠償範圍為包含民法一般損害範圍或會員具有本公司已知且可知之事由時承擔賠償責任。
    (1) 發生偽造或改造連線路徑管道錯誤時
    (2) 發生於換匯申請或提領申請資訊傳送過中之錯誤
    (3) 發生電子設備或通信網絡為提供服務遭入侵,若遭其他不當連線方式惡意使用等狀況發生時

  2. 前項所列及項目外,下列各項狀況發生時因考量會員過失與否,會員可能須自行承擔全部或一部分責任。
    (1) 因會員故意或過失造成之事故
    (2) 會員已知錯誤發生卻未即時通知本公司時
    (3) 會員將帳號及密碼租借或委託他人使用時
    (4) 會員已知他人無權利用會員之帳號及密碼使用服務,卻洩漏告知他人會員帳號密碼之情事。
    (5) 會員違反第10條而造成本公司產生損害時。

  3. 因前項第(5)款造成本公司產生損害而向該會員要求賠償時,若會員仍保有E-MONEY,本公司有權可自會員電子錢包內扣除賠償限度內金額。

  4. 因第1項造成無法領取外幣時,會員向客服中心申訴無法提領後,可於7日內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要求。本公司依處理狀況將提供最高手續費之1000%之賠償。賠償基準如下:
    (1) 申訴時點後24小時以內修復,會員已可正常使用:0%
    (2) 申訴時點後48小時以內修復,會員已可正常使用:手續費之100%
    (3) 申訴時點後已超過48小時,會員可正常使用或仍無法使用:手續費之1000%

 


第21條    外籍使用者特別條款

  1. 本公司針對外籍使用者依照台灣相關金融換匯交易規定及其他相關法規等執行,依法外籍使用者可能會有部分或全部使用限制。

  2. 外籍使用者使用服務時,須遵照服務提供國家法令及政府命令使用服務,本公司若發現外籍使用者以違反或疑似違反本條款之方法使用服務,或有本公司提供服務之疑慮時,將可能暫停部分或全部使用權限。

 


第22條    爭議處理流程

  1. 本公司為接受服務相關顧客意見或客訴申訴,或為處理會員發生損害之賠償程序(以下稱「爭議處理流程」),另訂有相關處理辦法。

  2. 本公司將提供會員有關爭議申訴方法(包含但不限於爭議處理窗口、受理內容、聯絡方式等)、爭議處理流程(區分為一般客訴及損害賠償兩項)、爭議處理結果顧客通報項目(處理時限、顧客通報項目等)。

  3. 顧客若有爭議處理之疑義時,可向爭議處理窗口(包含但不限於承辦人)聯繫表態,本公司將進行調查並於前項所訂時限內處理並通報顧客處理結果。

  4. 本公司將公布爭議處理窗口聯絡資訊於網站,並於變更時更新。

 


第23條    免責聲明

  1. 本公司將不予承擔下列事項之責任,並且於發生該等狀況時將公佈於APP、官方網站或透過其他方式通報會員。
    (1)     因火災、地震、洪水、打雷閃電、戰爭、暴動、叛亂、國家緊急狀態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害時
    (2)     如因非本公司權責之阻斷服務(DDOS)攻擊、IDC障礙問題、電子通信服務障礙問題、系統錯誤或無法執行等因素造成損害時,本公司僅賠償使用者所受實際上之合理損害。
    (3)     如因網路連線不穩定、合作機構定期系統或設備維護等必要性中斷等因素造成損害時,本公司僅賠償使用者所受實際上之合理損害。

  2. 若有因會員使用服務執行不法或違反本條款或其他法令之行為,造成其他第三者向本公司要求賠償或透過訴訟或其他方式通告疑義時,應由該會員擔負責任及其損失賠償。

  3. 除該會員有適當之理由,本公司將不承擔因會員所造成之服務使用障礙責任。

 


第七章 其他

 


第24條    條款內容告知及釋義

  1. 本公司於本條款變更時,將於官方網站等處公告修改相關資訊內容。

  2. 本公司於使用者締結有關透過行動裝置於海外合作機構ATM提領現金之小額換匯服務契約時,適用本條款或修正條款。

  3. 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條款之內容,並公告於本服務網站上,請您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若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4. 會員要求本公司詳細說明條款重要內容時,將以下列方式處理:
    (1) 向會員直接說明條款重要內容。
    (2) 透過電子裝置並以容易理解的方式向會員釋義條款重要內容,後透過電子裝置收取會員理解與否回條。

 


第25條    交易紀錄保管

依本條款所執行之交易記錄依相關法規將保存7年。

 


第26條    依存法規及管轄法院

本條款及本公司與會員間之使用契約適用於中華民國法律釋義,若有爭議發生時當事者依照民事訴訟法所訂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27條    本條款的適用解釋權

本公司和中華民國用戶間之電子交易糾紛或訴訟,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附則
本條款施行日期為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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